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

  为了保护《出生医学证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拟定一下制度

  一、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要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必须凭小孩父母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查询。

  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回复、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收集、使用信息。

  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工作人员电脑操作必须凭密码进入,坚持实名登录、一人一号,严格登录密码管理,确保登录使用信息系统的机构和人员合规有效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是,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有关部门报告。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在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九、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轻者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反所得、取消《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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